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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推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试点改革的公告

  七、非联网监管企业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有效期,自主管海关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当年年底。如需继续适用,应重新申请。

  八、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保证金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保证金金额=企业月计划内销金额×汇率×综合税率(22%)×50%。其中,企业月计划内销金额=∑企业计划内销料件(制成品)数量×合同料件(制成品)备案单价。

  九、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B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仍可按其月计划内销金额的全额收取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十、企业已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的,无需重复缴纳。

  十一、非联网监管A、B类企业月度内销金额超出《申请表》的月计划内销金额时,应到主管海关变更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期限应与《申请表》有效期一致。

  十二、非联网监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违反海关稽查规定,被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于改正期内的;

  (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海关认为其存在较大监管风险的。

  十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主管海关收到缉私部门书面通报的;

  (二)因违反海关稽查规定,被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于改正期内的;

  (三)非联网监管A、B类企业月度实际内销金额连续三次超过月计划金额而不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的。

  十四、企业在当年内被降为C、D类的,即时终止适用“集中申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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