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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推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试点改革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
(2012年第2号)


为落实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经海关总署批准,汕头海关决定推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试点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适用于关区内的联网监管企业和资信良好、一年内无发生涉证涉税走私违规行为的非联网监管企业(C、D类除外)。

  二、联网监管企业可直接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再集中向所在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

  三、非联网监管AA类企业经申请并由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参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先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

  四、非联网监管A、B类企业经申请并由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在提供符合本公告第八、九条规定的担保后,可以参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先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五、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企业,应在实际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后,在发货当天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并在当月内凭以汇总内销情况,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5日,且不得跨核销周期或合同有效期。

  六、非联网监管企业申请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模式,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以下资料:

  (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海关收取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用)或银行保函(AA类企业除外);

  (三)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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