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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政社互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也要依法公开自治事务以及其他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做到重要性工作及时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并将信息公开工作与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有机结合。加强社区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五)扩大公众有序参与。要从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基层自治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居民群众、包括外来人员参与公共事务,通过恳谈会、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网络问政等多种形式,切实维护和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并注重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广泛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真正做到倾听民意、集中民智,使决策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满足群众需求,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要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政议政,扩大社会组织的民主权益,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方面,要注重通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听取和吸收基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征求群众意见程序,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制定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制度。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不同形式、载体,让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工作发表意见、质询和投诉,有效监督政府工作。
  (七)有效化解基层矛盾。要健全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要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要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的“减压器”、社会稳定的“粘合器”、社会矛盾的“稀释器”的功能,充分运用社区调解、群团调解、行业调解、社团调解等社会调解方式,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村(社区)结对共建活动的指导,发挥法律顾问在“政社互动”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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