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每一项行政审批都要制定科学的流程,按照法定职责和履行职能的工作程序,对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编制审批流程图,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各个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及收费依据等制度,明确各环节名称、办理时限、具体操作程序、监督救济等内容。对互为前置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合理确定审批流程和责任,避免出现审批扯皮的现象;对区县(自治县)初审、市级部门审批的事项,以及市级跨部门审批涉及区县(自治县)前置审批的事项,要依法、合理确定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的审批时限和权责,区县(自治县)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并提交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的,市级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规范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或调整。对保留的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不得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禁止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搭车收费。
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以及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建立行政审批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全市各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每年要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一次自查,市政府每年对市政府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进行一次抽查。建立行政审批咨询服务制度,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应配备熟悉行政审批业务的人员,设立专线咨询电话、专用电子邮箱或网站咨询答疑栏目,做好行政审批业务的指引、咨询和答疑工作。
规范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行政审批相关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要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专门机构办理的服务事项,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公开确定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建立激励和淘汰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对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实行整改或淘汰,进一步提高审批中介服务质量。
(四)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市政府部门要全面实行“一窗对外”工作机制,凡是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设立办事大厅或办事窗口,统一公示、办理、咨询行政审批事项,并与区县(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工作衔接。推进区县(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批全国一流的行政服务中心。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点建设,将行政服务延伸到基层,逐步实现便民服务网络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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