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两级行政审批项目库。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库》,加强动态监管。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市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库》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明确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批责任、监督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10项要素,形成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统一清理和规范区县(自治县)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编制《重庆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五统一”,消除长期以来各区县(自治县)相同审批项目名称不同、标准各异等问题。
(二)进一步深化区县(自治县)、乡镇扩权改革。
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切实体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推动市向区县(自治县)、区县(自治县)向乡镇依法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有利监管、便民高效、权责一致、促进发展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区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实施;凡不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统一管理的审批项目,且区县(自治县)具备实施条件的,原则上下放区县(自治县)管理。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委托乡镇或街道行使,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加强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确保下放事项的切实落实和规范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统筹管理,制定实施办法,提高办事效率。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除确需专家论证、听证、查勘场地、检验检测等审批事项外,审批过程应控制为“受理、审核、批准、办结”四个环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原则上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事项实施审批的,一般由主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需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分段设计和优化跨部门审批环节,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采取串并联组合的关联审批模式,实行“同步受理、牵头协同、信息共享、资料互认、关联审批、联合踏勘、会议协调、超时追责”,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跨部门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