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减少和调整工作,在全面清理、审核、论证的基础上,取消、调整、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改善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限,使行政审批效率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30%;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行政服务网络,2014年年底前,实现行政服务网络全覆盖;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三、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认真落实国务院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要求,对国务院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下放到本市实施的审批事项,切实做好承接和实施工作。对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在充分调研、评估、论证基础上,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切实履行职责。重点清理三个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一是投资领域。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真正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除关系经济安全、涉及整体布局和影响资源环境的项目需要批准或审核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二是社会事业领域。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精简力度,放宽社会和私人资本进入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认真清理部分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利用规范性文件对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要求和限制性规定,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一律予以取消。
严格依法设定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遵循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公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意见。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审批项目,要公开听证或专题论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要适时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审批项目,要及时依法调整或依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严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或改变审批方式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