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三十九条 乙方退出时,应将《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居民委员会会、村民委员会)代管。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将本合同作为附件。
第四十一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项目甲、乙双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附件8)和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书(附件9),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