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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二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煤管局、重庆煤监局要继续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市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瓦斯治理和利用示范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支持。

  (二十一)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市政府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在渝科研机构要积极承接国家科技计划、基金和科技重大项目,加强煤矿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的研究及瓦斯抽采工艺、灾害防治等共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市科委、市煤管局要制定具体办法,引导科研机构和煤矿企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将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支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及时有效认定(鉴定)科技研发成果并促进其有效转化,对取得成果的科技项目给予适当奖励。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建立包含瓦斯防治与利用在内的科技研发中心,按规定以煤炭销售收入的比例提取科技研发经费,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突出问题。

  (二十二)增强煤矿企业供电安全保障。市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在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等方面,为煤矿企业提供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安全可靠的电源点,解决煤矿外部电网建设滞后,不利于煤矿布置双回路供电、有效扩大生产规模和保障供电安全等问题。电力供应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章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将煤矿安全生产用电作为一类负荷,确保优先、安全、稳定供电。煤矿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确保煤矿企业供电安全、稳定、可靠。

  (二十三)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安全评价和工程服务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二十四)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市、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挂牌督办。市、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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