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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十三)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同一标高及以上或同一煤层同一埋深及以浅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的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机构建设,为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五)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市国土房管局要按照国家鼓励发展行业项目用地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瓦斯输送利用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利用范围,提高利用率。从事瓦斯(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

  (十六)加大煤矿瓦斯防治财政支持力度。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经费(包括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经费、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瓦斯防治与利用科技创新经费、加强新技术推广与应用经费、对外交流与合作经费等)从2013年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十七)落实瓦斯发电上网政策。市电力监管部门和市供电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煤矿瓦斯发电厂发电上网提供便利的接入条件,全部收购富裕电量。煤矿瓦斯发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上网电价执行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

  (十八)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财政税收政策。市财政局、市煤管局要制定市级财政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企业财政补贴标准和管理办法;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煤层气抽采企业销售煤层气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十九)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市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督促煤矿企业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30元、其他井工矿井吨煤不低于15元的标准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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