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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九)严格瓦斯管理和监控。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人员、地点、频次和巡检周期必须符合规定。建立瓦斯超限倒查和分级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瓦斯积聚和超限。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停电、撤人、警戒制度。完善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调校,确保装备齐全、运行正常、数据准确、控制可靠、处置迅速。

  (十)落实区域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煤矿企业应编制区域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方案,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或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鼓励、支持并督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

  (十一)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设计能力6万吨/年及以上高瓦斯矿井必须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要求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其他高瓦斯矿井可根据需要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确不具备瓦斯抽采条件的矿井,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确认。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采煤与采气并举、顺层与穿层抽采并举、抽采与利用并举的原则实施瓦斯抽采利用工程,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首次揭露煤层前和应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十二)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在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同一煤层始突标高以下或始突深度以深开采的相邻矿井,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鉴定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规定执行。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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