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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设计规模9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设计规模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渝府〔2009〕2号)规定并经批准在建的同类矿井,由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按照国家瓦斯防治有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按照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市财政继续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确保“掘、抽、采、保”平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坚持“部署科学、安全高效、均衡生产、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完善采掘部署审查备案制度。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属国有煤矿企业每半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煤矿采掘部署审查。采掘部署应坚持统筹兼顾近、中、远期的原则,确保开拓区、准备区、回采区系统相对独立,开拓巷道、瓦斯抽采、保护层开采三超前,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保护煤量和可供直接布置的保护煤量配置合理。

  (八)确保通风可靠。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系统完整、风量充足、分配合理、控制可靠、运行经济、管理到位”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杜绝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生产。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完善“双电源、双风机”装备,规范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严禁违规开停,杜绝循环通风,严禁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严格执行矿井测风制度。继续推行壁式开采,禁止非正规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确保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淘汰前进式采煤方法,杜绝采空区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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