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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渝办〔2012〕47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议精神,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煤矿瓦斯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制及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制度,增强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切实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成效。在市煤管局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应到产煤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国有煤矿企业调研,了解煤矿企业情况,加强联系、协调和沟通。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属国有煤矿企业应成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要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市政府与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能投集团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严格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抽采利用量、重大工程实施、重点科技研发和推广项目实施的考核和奖惩。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加强有关统计工作,严格考核奖惩。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当地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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