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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卫生局关于补充行政强制执法文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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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年 ____月 _____日 ____ 时_____分至____ 时 _____分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实施人员:
  其它参加人员的到场情况: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卫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如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       ),
  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卫生厅或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当场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是否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是(  )。否(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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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不到场,见证人对实施提出的意见看法:

  其它需要记录的有关情况: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        )物 品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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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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