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切实落实“逢孕必检”措施,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服务,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实施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
(四)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宣传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加强血液管理,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覆盖全省。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艾滋病、丙肝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防控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要加强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实行严格的献浆人员身份识别制度,严禁超采、频采和跨区采集血浆,把传播艾滋病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五)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发展改革、卫生、质检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检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实验室要具备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的检测能力。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卫生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娱乐场所等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干预和治疗服务。卫生、外事、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出国劳务、留学人员的监测检测工作。
(六)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各地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各市(州)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抗病毒治疗工作从疾控机构转交由医疗机构负责,尽快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在病人抗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配送和储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各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保障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有关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地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