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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中长期(培训天数为90天及以上)境外培训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标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中的规定执行。
  四、出国(境)培训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应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专局制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制定预算,并按我市的相关管理办法办理批汇、用汇,未经批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五、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单位不得委托无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办或收费。团组的费用管理要公开透明,严禁造假帐以及挪用、克扣、私分出国(境)培训经费。
  六、党政干部参加因公出国(境)培训,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摊派。
  七、出国(境)培训人员回国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的复印件(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以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的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培训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不得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培训的费用。

  附件4:
  因公出国(境)培训境外渠道使用规定

  为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境外渠道管理,规范境外渠道使用办法,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一、境外培训渠道是指具备承办境外培训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承接我市有关单位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国(境)外官方、半官方、民间各类组织或机构。
  二、境外渠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政府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的规定,并能够在承担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任务过程中自愿接受北京市外国专家局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法人地位,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与良好的资信;
  (三)有从事培训工作所必备的人力、物力,专业特色突出;有高水平的授课人员、培训教材及翻译人员;能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安排参观考察专业对口的企业、机构及组织;在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强的协办单位网络;
  (四)能根据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协议提供较好的住宿、伙食、交通等方面的设施与便利;
  (五)收费合理,不进行有损培训质量的价格竞争,不承接旅行社、中介或个人转包或倒卖的出国(境)培训团组。
  三、市外专局对承接我市管理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境外渠道实行动态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从国家外专局批准的境外培训机构名册中选取信誉好、培训质量高的境外渠道纳入《北京市优质境外培训渠道名录》,定期予以公布。
  四、组团单位选择境外培训渠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织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应自主选择专业对口、符合本单位实际需求的境外培训渠道;对于没有合适渠道的,应委托市外专局推荐;
  (二)组织管理人员出国(境)短期培训(培训天数为90天以下),境外培训渠道原则上应从《北京市优质境外培训渠道名录》中选择使用,确须委托其它机构的,应事先征得市外专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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