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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1)局级干部出访同意函:若参团人员中有局级干部,需附其分管市领导签批同意函的复印件。
  (12)团长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批准事项、报批行程完成培训任务,不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改变境外停留时间等。承诺书应由团长本人签字确认。
  以上材料除邀请函、日程安排、专业翻译证明原件只需报送一份外(另需报送两份邀请函复印件,一份日程安排、专业翻译证明复印件),其余材料均需报送一式两份。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申报表、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可从市外专局网站下载。
  (二)审核类项目
  1.基本程序
  (1)组团单位接市外专局下达的项目通知后,联系培训渠道,制定培训计划,下发组团通知。
  (2)组团单位登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数据,进行网上申报,并报送项目审核材料至市外专局。
  (3)市外专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国家外专局申请办理“出国(境)培训审核件”。
  (4)组团单位携“出国(境)培训审核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政府外办(港澳办)申报“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团组护照及签证。
  (5)回国后报送总结。
  2.项目审核材料
  (1)报送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
  (2)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封面加盖组团单位公章);
  (3)国外承办机构邀请信及中文译本;
  (4)国外承办机构培训日程安排及中文译本;
  (5)短期培训团组生活翻译或参加中长期培训人员的外语水平证明;
  (6)短期培训团组专业翻译证明;
  (7)超龄人员健康担保、派出说明;
  (8)团长承诺书。
  上述材料均需报送一式两份,其中的第(2)项需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服务信息系统”打印;“报送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可从市外专局网站下载;第(3)、(4)、(5)、(6)、(7)、(8)项要求均同审批类项目。

  附件3: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境外住宿费、境外伙食费、境外培训费及公杂费等。
  二、境外短期(培训天数为90天以下)培训经费标准:
  (一)住宿费、伙食费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中的规定执行。在国(境)外培训60天(不含60天)以上的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的80%执行。
  (二)培训费标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专发〔1994〕162号)及《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中的规定执行。
  (三)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一律不发放国外零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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