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意见和建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对如何做好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项目执行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审批类项目
1.基本程序
(1)组团单位接市外专局下达的项目通知后,联系培训渠道,制定培训计划,下发组团通知。
(2)组团单位向市外专局报《报送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市外专局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外专局审批。
(3)国家外专局审批同意后,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和“资助经费通知单”(原件交组团单位,市外专局留复印件)。
(4)组团单位凭国家外专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政府外办(港澳办)申报“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确认件)”,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团组护照及签证。
(5)得到签证后,组团单位携市外专局开具的介绍信、国家外专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及“资助经费通知单”、所有培训团成员载有有效签证的护照原件及境外保险单、机票定票单到国家外专局财务司领取资助。审批类项目的国际机票须定点购买,机票发票必须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加盖机票售票处财务印章和“因公出国(境)人员机票销售专用章”。
(6)组团单位在培训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凭国家外专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接待单位开具的境外原始总单据或分割单、全团国际旅费总发票或分割单、机票底联原件或电子机票行程单、国际旅费垫支单位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及所有培训团成员的护照原件到国家外专局财务司办理经费核销手续。具体办理资助及核销程序请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3〕15号)。
(7)报送总结。
2.《报送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附件材料要求
(1)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按固定格式填写(人员名单与邀请函的名单一致),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国外承办机构邀请信:原件及中文译本,包括在外时间、培训内容、费用以及邀请人员名单等内容。
(3)国外承办机构培训日程安排:原件及中文译本,须使用国外邀请单位信笺纸,内容要具体,应注明讲课专家、讲课地点、每天(按上下午,中长期培训项目可按周)安排等。
(4)短期培训团组生活翻译外语水平证明:包括外语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大学外语四、六级证书、在有效期内的BFT高级考试合格证书等。
(5)短期培训团组专业翻译证明:原件及中文译本,由邀请方出具。
(6)参加中长期培训人员的外语水平证明: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专科以上毕业证书,且在出国(境)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在有效期内的BFT高级考试合格证书;曾在国外连续学习一年以上,且在出国(境)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能够出具留学进修证明,或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7)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申报表:须按相关因公出国(境)培训的费用标准执行。
(8)组团(收费)通知:要注明国家资助经费比例、资助经费金额,需收费的项目要明确列出收取费用的金额(按相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收费账号、户名和开户行等内容。
(9)超龄人员健康担保、派出说明:50周岁以上人员,由派出单位出具健康担保证明;55周岁以上人员,由派出单位出具派出必要性说明。
(10)培训经费预算内证明:按财政部财行〔2008〕230号文件要求,党政干部的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并在逐案报批时提供相关证明。参团人员派出单位须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