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必须报送上一年度已执行完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及培训成果,对未报送成果的,将压缩其培训项目数。
附件2: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规定
一、项目执行要求
(一)人员选拔
选派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要严格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原则。应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前提,并与本单位后备干部、人才培养相结合,优先安排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参加培训。要引入竞争机制,公开选拔程序,制定明确、具体的选拔指标体系,杜绝将培训作为福利待遇、照顾关系、搭车出国等现象的发生。具体要求为: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一定的外语基础、3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年龄应严格控制在50岁以下。具有特殊需要的培训人员或担任培训团团长的局级领导,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55岁。技术类团组最多可有一名与项目技术有关的管理人员参加。不能安排同一人员连续参加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培训。
(二)项目组织
1.已批准的培训项目中有关培训内容、人数、天数、拟派国家(地区)以及境外培训渠道,原则上均不得变动。如确需变更,需事先征得市外专局、国家外专局的同意。
2.出国(境)前,组团单位应结合培训主题安排专题辅导讲座,并在安全、保密、外事纪律和外交礼仪等方面对参团人员进行预培训,促进境内外培训内容紧密衔接;预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周。中长期培训项目应安排外语强化培训,并达到规定的外语水平要求。
3.加强境外培训期间的团队管理。培训团实行团长负责制,要选派专业水平高、对外交往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团长。团长负责团组在境外培训期间的纪律、培训和安全等管理工作,带领团组严格按照批准事项、报批行程完成培训任务。团组一般分为学习组、生活组、安全组和宣传组,规模较小的团组可不单独设组,但须指定专人负责团组的学习、生活、安全和宣传等工作。培训团组中有三名以上中共党员的,要成立境外临时党支部,配合团长做好相关工作。
4.团组在外严格执行课堂学习和对口考察或业务实践相结合的规定。课堂学习和对口考察或业务实践应不少于在外总日程的三分之二。培训地点相对固定,在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完成,城市间移动必须安排在周末。
5.组团单位须与境外培训渠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境外培训的时间、地点、费用等情况,以及派出、接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内容可参考“短期境外培训协议样本”,可从市外专局网站下载)。
6.培训团组在外期间应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单位、市外专局、市政府外办(港澳办)、我驻外使领馆和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7.当年的培训项目应在11月底前成行,所有短期项目出国(境)培训人员必须于12月25日前回国。审批类常规项目不得延期执行。
(三)团组总结及成果报送
回国后,进行培训团组总结,撰写团组总结和个人小结。团组总结和渠道评估表(可从市外专局网站下载)等应在回国后30日内报至组团单位和市外专局(审批类项目总结需通过国家外专局“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成果网上报送系统”报送)。同时,应对参训人员回国后的成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认真抓好出国(境)培训成果的总结推广工作。团组总结内容包括:
1.培训基本情况:概述培训时间、地点、机构、内容和参观考察等整体安排情况。
2.主要收获和体会:介绍所赴国家或地区学习考察领域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主要做法、实践经验、理论前沿、最新动态和发展方向等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客观辩证地比较分析,阐明启示和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