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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按照境外培训时间划分
  1.短期培训项目。指境外培训天数少于90天的项目。
  2.中长期培训项目。指境外培训天数在90天及以上的项目。
  (三)按照培训内容划分
  1.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指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或技术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选派相关技术人员赴国(境)外学习某种先进技术和技能。
  2.管理类培训项目。可分为经营管理培训项目和行政管理培训项目。经营管理培训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改善管理工作,提高经营水平,选派相关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学习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方法。行政管理培训是指行政部门为了进行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选派中高级公务员赴国(境)外学习科学的行政管理知识和经验。
  二、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立项要求
  (一)本市可以组织因公出国(境)培训的部门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区、县人民政府;
  2.有因公出国(境)独立申报资格的社会团体、市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
  (二)培训项目实行归口组织
  1.具有因公出国(境)独立申报资格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单位人事部门会同外事部门负责具体申报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为本地区开展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区县政府外办(港澳办)负责区域内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及实施工作。
  2.局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市级组织部门负责局级及局级后备干部的出国(境)培训调训工作。市级党政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公共管理综合类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归口组织。
  3.市属各委办局根据本部门职能特点统筹组织专业技术类、企业管理类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4.各区县可在紧密结合本区域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组织针对性强、确有需要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5.具有独立外事申报资格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及人才培养需求,组织出国(境)培训项目,但不得跨部门组团。
  (三)培训项目内容、形式要求
  1.培训项目内容应以“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为核心任务,紧紧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和人才培养需求,科学确定。当前要重点抓好城市规划、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资源开发、能源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企业战略等专题培训。
  2.制定的项目计划应以确属必需、不可替代为标准,以解决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突出问题为目的。无实质内容、培训目的不明确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3.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外方资助境外全部费用以及赴新加坡、韩国、日本、香港等周边国家(地区)的培训团组,经市外专局、国家外专局批准后,团组在外天数及团组人数可适当调整。
  4.优先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出国(境)培训。严格控制各单位申报的党政机关人员培训项目数量,领导干部培训以短期培训、专题培训为主,不搞学历教育。鼓励并支持各企事业单位申报中长期培训项目,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放宽立项。进一步支持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及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5.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由相关单位向其国家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再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国家外专局审核立项。
  6.外方资助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方须背景清楚,培训专题不涉及敏感领域。不得接受对我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等可能带来威胁的境外资助,不得举办或组织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效果不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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