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鼓励和提倡开展“请进来”方式的培训。鼓励各单位邀请国(境)外专家来京授课,进行专题培训,使“请进来”与“走出去”合理布局,降低培训成本,扩大培训受益面。
17.完善国(境)外培训方式。坚持从简单获取知识向完成专题研究转变,结合培训内容设置研究专题,增强培训的目的性,促进培训成果的形成。坚持课堂教学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综合运用案例式、互动式、研讨式等现代教学方法和手段,增强培训实效。逐步增加培训内容中在国外工作、实习的比例,为参训人员提供更多接触、了解实际的机会。要充分利用我市的国际友好城市关系资源,制定政府间的人员学习交流计划。
五、加强追踪问效,促进培训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18.做好因公出国(境)培训总结。团组回国后,要及时召开总结会,对培训情况、主要收获和体会等进行总结,并向市外专局、市政府外办(港澳办)报送团组培训总结及培训成果资料。
19.做好培训成果的转化。要坚持学以致用,积极引导参训人员在实践中紧密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将境外培训的收获转化为研究工作的理念、指导工作的文件、改进工作的措施、加强管理的制度等。
20.做好培训成果的推广。要通过组织成果交流会、经验研讨会、编发成果报告等方式,充分推广培训成果,扩大培训成果受益面,实现成果共享。
六、加强管理,严格境外培训纪律
21.严格培训纪律。严禁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培训团组在外应严格按照批准事项完成培训任务,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改变境外停留时间等。团组在外严格执行课堂学习、对口考察与业务实践相结合的规定,课堂学习和对口考察或业务实践应不少于在外总日程的三分之二。
22.严格经费管理规定。应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专局制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制定预算,未经批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组团单位不得委托无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办或收费,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不得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培训的费用。党政干部参加因公出国(境)培训,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摊派。
23.严格管理境外培训渠道。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境外培训渠道或安排培训事宜。如境外培训渠道为出国(境)培训团组出具虚假行程、假借其他培训渠道名义接待或转手倒卖培训团组,将取消其接待我市出国(境)培训团组的资格。
24.认真执行外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监管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出现公款出国(境)旅游情况的,既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附件:1.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立项规定
2.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规定
3.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4.因公出国(境)培训境外渠道使用规定
附件1: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立项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分类
(一)按照经费来源划分
1.审批类培训项目。指由国家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经国家外专局审批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的项目。可分为常规项目(CG)、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RJ)、独联体专项(DP)及其他重点项目。资助比例一般不低于20%。
2.审核类培训项目。指由派员单位自筹经费或外方给予资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