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级统筹资金安排方式。市级统筹资金中的5亿元,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补委),负责项目的资金安排。市级统筹资金中的7亿元,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外经贸委、市商委、市农委、市科委等部门现有资金渠道整合安排,专项用于民营经济发展,项目管理程序依据各部门原有管理办法。
(五)区县切块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各区县(自治县)要引导好民营经济投资方向,重点扶持实体经济,原则上65%以上的区县切块资金用于工业发展项目。
三、使用方式和补助程序
(六)专项资金使用分为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两种方式。投资补助范围包括新产品研发设计、技术创新等项目。
(七)项目资助程序。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的规模(限额)以上民营法人企业,提供项目申报所需资料,随时向市审补委统一接件窗口申报。市审补委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分类对口审核、项目审批和网上公示,其中重大项目可组织专家评审。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市审补委根据情况可按季或按月集中审议。
四、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市审补委负责补助项目评审、审批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商委、市农委、市外经贸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工商联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见附件2)。市审补委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日常工作。
(九)市级统筹资金项目由市审补委统筹协调,市级对口部门组织实施,并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对口部门组织部门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送市审补委备案。
(十)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相关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十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区县切块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区县切块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需明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按季度将区县切块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审补委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