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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九重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九重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渝府〔2012〕44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审查九重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城口府文〔201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九重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九重山风景名胜区是以亚高山草甸、原始次生森林、山岭峰峦地貌、低山峡谷风光及气象景观为风景资源特征,具有较高风景游赏价值、生态价值和科研价值,供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险猎奇、科普科研的山岳型市级风景名胜区。

  三、九重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82.35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面积57.82平方公里)。按土地用途划分:风景游赏用地17.24平方公里、游览设施用地0.28平方公里、居民社会用地0.02平方公里、交通与工程用地0.30平方公里、林地62.37平方公里、草地1.99平方公里和水域0.15平方公里;按分类保护划分:生态保护区39.25平方公里、自然景观保护区18.57平方公里、风景恢复区15.56平方公里、风景游览区8.67平方公里、发展控制区0.30平方公里。发展规模为:近期至2015年末,游人规模20万人次/年,旅游床位2000床,其中风景区内1500床;远期至2025年末,游人规模40万人次/年,旅游床位3200床,其中风景区内2200床。

  四、你县要按照《规划》开展下一阶段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下,加强规划控制和管理,保证《规划》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落实。要理顺经营管理体制,健全风景区管理机构,强化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管理;要加强对该风景区景观、人文古迹遗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处理好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要加强游人安全保障系统建设,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要尽快对核心景区立桩定界,禁止在核心景区内修建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设施,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不得组织实施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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