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根据贵州特殊的地理、气象特点,制定完善符合贵州实际的道路交通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特别是源头治理,对全省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动态监控、滚动摸排、持续整治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化实施公路安全保障“生命工程”,加快“生命工程”向县乡道路延伸。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整治工作由各地政府挂牌督办,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治措施,限期整改。
1.高速公路要重点排查低于规定标准或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由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营运中心负责制定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2012年5月底前,在沪昆、兰海高速30多处事故多发路段增加监控设施及黄色警示灯等设备;年底前,完成兰海高速(崇遵段)K1131---K1155、(贵遵段)K1296---K1308,沪昆高速(贵新段)K1809---K1813、K1773---K1778、K1760---K1768等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
2.二、三级公路要重点排查弯道、坡道、弯坡组合路段以及临水临崖路段等安全隐患点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由省公路局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及计划安排,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原则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针对全面限速后道路交通事故仍然多发的点段,由省公路局根据事故原因及公路技术状况,采取增设爬坡车道、紧急避险车道、加铺道路抗滑层等措施。
3.城市道路重点排查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缺失路段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排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4.农村道路重点排查缺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危桥危路路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对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责任,加大护路养路投入,提高乡村道路养护质量。要将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和维护纳入乡村道路养护范围,按照“急用先建”的原则,尽快在流量大、通客车的乡村道路危险路段落实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乡村道路行车安全。要坚持落实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道路夜间禁止客运车辆营运行驶的规定,有关禁行标志由道路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2012年6月1日前完成设置。
5.新建公路严格实行公路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新建公路“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安全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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