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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十一)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要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通过开设心理健康课程,举办各种专题报告会、讲座,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热线电话等,广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建立健全学生心理、道德干预机制,增强学生心理健康意识,减轻学生心理压力,帮助学生消除心理障碍。要通过建设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引导学生树立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培养良好的生活情趣,珍惜珍爱生命,尽量避免发生学生自杀从而影响学校稳定的事件。

  (十二)加强学校基层基础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落实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院)长为具体责任人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政务值班、护校巡逻、学生宿舍巡查、教师家访、信息收集处理、工作例会等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强化安全教育演练,严格食品卫生、校车、消防、校舍等安全管理。各校要认真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要害部位、重点场所、关键设施的技防监控和保卫巡查。严格门卫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巡逻和夜查力度,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基础工作,确保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

  三、加强领导、严格督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真正把学校安全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定期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制定措施,把学校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实施、同推进、同落实。要把学校安全经费列入每年财政预算,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265号)要求,建立健全教育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落实装备配备,提高人员待遇,保障队伍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维护学校和师生安全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督导检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督导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评估和考评,切实把学生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内容,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建立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制度,加大巡查暗访力度,检查督促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强制整改落实。近期,市政府将责成市教委牵头对部分重点区县(自治县)和学校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凡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善、排查不严、整改不力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追究责任;对领导重视、工作细致、管理规范、措施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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