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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2〕20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期,全市连续发生多起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溺水、交通事故、自杀高居学生非正常死亡前三位,学校安全工作形势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坚决遏制学生溺水等各类涉校涉生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维护学生生命安全,既是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极其重要的民生问题。学校的安全工作不仅事关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也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充分认识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预防上来,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努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有效防止学校安全事故发生

  (一)加强法制安全教育。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着力构建教育系统安全宣传教育新机制,落实国务院每月不少于两课时的安全法制教育课时标准,推进法制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三进”工程,做到安全教育全覆盖。要结合季节性和年龄特点,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定期开展防溺水、防暴雨次生灾害、防雷电、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等方面的教育和应急实战演练,切实提升广大师生的安全法制意识、心理健康素质和应急避险能力。

  (二)加强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近期,我市相继发生多起中小学生溺水死亡事故。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属地领导责任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街道和安监、航管、水运等部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监测、预警和管理,在危险场所、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装完善各类安全警示标识、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共同构建安全“防护墙”,切实有效保护学生生命安全。要健全“家校联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学校安全教育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学生家长监护责任,敦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与事故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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