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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2年6月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作重复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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