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珠财〔2012〕33号)
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各区残疾人联合会:
为奖励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企业,发挥财政资金在扶持企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反映。
附件:珠海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操作办法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珠海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操作办法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奖励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企业,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财政资金在扶持企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依据《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珠残联〔2011〕98号)有关规定,在上年度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本市行政区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省驻珠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从2012至2014年,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市、区(包括功能区,下同)政府按扣除其应缴省统筹金后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年度
| 2012
| 2013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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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留存
| 上年度实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5%
(85%为地方留存比例,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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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比例
| 80%
| 5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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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额度
| 地方留存*80%
| 地方留存*50%
| 地方留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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