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计划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共同推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年度推进计划,抓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主体,对计划实施情况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共同组织落实。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措施,推动本计划落实。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行业体育协会等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作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
(三)落实保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
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具备条件的可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四)加强考核评估。《济南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2015年)》组织实施情况列入全市开展的“和谐城乡建设行动”、“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健康山东幸福济南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等重点工作督导内容。制订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评估标准。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济南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2015年)》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