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采集单位提供诚信行为信息应当填写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表,附上认定诚信行为相关的文件、证书、法规等依据。
信息采集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由于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信息采集单位承担。
第三章 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及公布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量化考核信息,以及履行职责过程当中依法采集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诚信档案,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http://www.zhzgj.gov.cn)等网站实时公布。
第十三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项目的合同双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履行职责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采集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送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诚信行为信息录入诚信档案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诚信行为信息录入诚信档案的同时应当告知行为人。
行为人认为诚信行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要求变更或撤销诚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应当在收到诚信行为信息认定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核实,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诚信行为信息的公布与处理。
第四章 诚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诚信档案实行量化评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计分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分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量化考核总得分为基础,加上全部良好行为信息加分、减去全部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诚信评分实行年度管理,每年1月1日自动归零,并在网上保留历年记录供查询。
第五章 诚信档案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涉及诚信行为评价的,可以使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作为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