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合同双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诚信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 诚信行为信息按照内容分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量化考核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三个类别。
第七条 每个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实行一次量化考核,每次量化考核得分以10为基数,并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标活动当中的行为给予不等的加分和扣分。招标代理机构各次量化考核得分最终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累计。
单次量化考核区间自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始至协助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止,包括期间发生但事后发现的行为。
第八条 良好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获得珠海市、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表彰或书面表扬;
(二)获得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称号;
(三)招标项目获得合同对方关于良好履约的书面表扬;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九条 不良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到珠海市、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二)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司法处理;
(三)招标项目受到合同对方关于不良履约行为的投诉并查证属实;
(四)招标项目受到合同对方关于不良履约行为的起诉并败诉;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条 诚信行为的认定至少应当具有下列依据之一:
(一)具有生效的表彰、表扬文件或证书;
(二)具有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或裁定文件;
(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经过相关部门或机构查证情况属实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诚信行为信息采集应当合法进行,不得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手段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