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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筑业企业投标信息库内容不能充分满足投标要求的,投标人应在投标现场提供其他证明原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操作规程》

  附件
  珠海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操作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资格后审,是指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开标后、评标前集中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在建设工程公开招标中,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在规定的网站进行投标报名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按照《资格函件(投标人资格审查内容及评审细则)》及《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表》,集中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条 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合理低价评标办法的建设工程招标,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人数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除了一名招标人代表之外,其他成员应当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采用综合评标办法、两阶段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 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三条 资格后审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评标会议开始,宣读资格审查会议注意事项,宣读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委资格检查情况。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委资格符合规定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推荐或选举一名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担任主任评委。
  (二)主持人介绍招标项目概况及评审细则。
  (三)主持人解答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疑问。
  (四)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逐个开启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函件》,并严格对照《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表》,审核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相关资格条件。
  (五)投标人应当准备相关原件以备查验。投标人已在市建筑业协会企业信息库中登记的业绩无须再提供原件查验。
  (六)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并根据招标文件设置的条件要求进行判断;如出现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设置条件的,应当向投标人说明情况,并允许投标人答辩。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记录有关情况。
  (七)进行资格审查澄清、答辩的代表必须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澄清、答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澄清、答辩前须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核对身份,该代表务必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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