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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的重要事项,或公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要求投标人具有特殊专业资格、业绩、信誉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的《重要事项条款及说明》集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编写和核对,如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表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均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问题和澄清问题,招标人书面澄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招标人无法澄清的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评标委员会评标现场认定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依责任分别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担。招标文件发生编制错误的行为记入相关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档案并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中标的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员更换备案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参加在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投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针对投标的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况,通过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约束。
  第十三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当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该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一年内,放弃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在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放弃中标的行为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该投标人的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档案并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制定相关条款,规定投标人在中标后,其企业资质、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招标人可以废除投标人的中标,并解除已签订的合同,由此所引起后果应当由该投标人承担。
  第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方便投标企业投标,节约行政公共资源,建立建筑业企业投标信息库。
  对于投标人已录入的建筑业企业投标信息库的资料、业绩,在投标过程中可以只携带相关加盖公章的资料、业绩复印件,在资格审查及评标现场比对建筑业企业投标信息库内容一致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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