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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菏政发〔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化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在国家、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指导下,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制度体系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机遇期,也是转方式、调结构的攻坚期,更是打造区域科学发展高地的关键期,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急剧增长,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尖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控制。严格实行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市区要达到200万元/亩以上,各县15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1.0以上。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进入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对以住宅用地为主要用途的综合性用地,原则上整宗土地面积也不得超过限制规模,确需超规模出让的,必须确保住宅用地部分不超过限制规模,并明确各类用途面积或比例。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0,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要适当提高容积率上、下限标准。
  二、加大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力度。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和内部少量空闲地,以及老厂房改造整理等途径提高企业现有土地利用率。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对同一企业所使用的土地中有部分土地尚未建设或已建成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再安排新的项目用地。对低效利用土地,依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收取违约金。
  三、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因政府原因造成供地迟滞的,要抓紧确定规划条件,尽快完善房屋征收、场地平整及市政配套等前期工作,统筹安排、合理组织、压茬进行、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加快征地、供地进度。对属于项目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供地迟滞或项目不落实的,要加大督导力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置,确保土地及时开发、有效利用。对于用地主体不明确,但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鲁国土资办发〔2012〕19号)文件精神,尽快完善手续。截至每年一季度末,前三年“批后供地率”应分别不低于75%、65%、40%。截至每年三季度末,前三年“批后供地率”应分别不低于80%、70%、60%。凡达不到上述标准或者批而未用土地数量较大的,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和审查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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