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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九)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充分发挥基本医保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搞好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衔接,建立新农合大病多重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的应急医疗救助保障。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持续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和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一)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县区政府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市政府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根据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考核情况及财政状况对县区进行奖补并纳入预算;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考核结果与确定财政预算,负责人聘用、奖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绩效工资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符合省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继续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三)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执行以省为单位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机制,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规范开展采购工作。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原则上按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起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下联动的协同机制;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改造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确保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对服务尚未覆盖所有行政村以及未达标的村卫生室进行补充规划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政策。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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