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总高度调整按照下表规定控制,且建筑物每层的层高允许误差应控制在0.1米(含0.1米)以内:
建筑物分类 24M以下(含24M) 24M~50M
(含50M) 50M~100M
(含100M) 100M以上
总允许调整高度 0.2M以内
(含0.2M) 0.4M以内
(含0.4M) 0.6M以内
(含0.6M) 0.8M以内
(含0.8M)
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十二)在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小品、绿化附属工程、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戏水、喷水)池,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及标准包括: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一致;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断面尺寸、管(渠)底标高、横向侧距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四)道路附属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市政环卫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涉及有关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测量、规划验收内容、规划验收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经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验收。
第十七条 对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