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功能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规划许可的建筑层数及阳台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改变住宅核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不影响邻近建筑物及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二)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调整后仍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的控制规定的;
(三)配套公建项目按批准的报建图纸施工,因设计或施工的误差导致竣工的建筑面积比批准的建筑面积少,但减少后的建筑面积仍符合使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
(四)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五)商铺由小开间合并成大开间的;
(六)商铺由大开间分割成若干个小开间,且分割后的小开间面积小于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由此增加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仍能满足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规定的;
(七)非配套公建用房改为架空层、汽车库或自行车库的;
(八)对阳台造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但调整或修改后的建筑立面仍较协调,符合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
(九)增加外飘窗台或落地窗但符合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60厘米(含60厘米)的;
(十)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施工,其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但超出比例控制在以下范围内的:
1、本办法施行前报建的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超出比例未超过3%;
2、本办法施行后报建的建设项目,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所有的建筑物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总和应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不含1000平方米),且超出比例按以下要求分段控制: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3%(含3%);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2%(含2%);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比例未超过1%。
(十一)对建筑高度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总建筑高度仍符合城乡规划、有关专业部门的限高要求且调整后各楼层高度仍满足有关设计规划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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