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批准的建筑效果图基本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其他规划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八)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包括:
(一)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
(二)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三)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相同;
(四)建筑高度、层高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五)建筑内部功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七)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八)满足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九)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配套工程等其余验收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十)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虽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