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
(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
(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
(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及其附件(原件,核实完毕退还);
(三)《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含分层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
(四)经市测绘部门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
(五)属于市政工程的,需按设计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
(六)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复印件;
(七)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提出规划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