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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规建验〔2010〕3号)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规划分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施工图审图机构,市测绘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划实施,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10年12月18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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