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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确保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相关补助政策;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督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省级平台采购基本药物,严禁私自采购基本药物。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市卫生局负责)(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对各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综合改革后,空出的编制主要用于招聘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人员、中医药人员,重点以专业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为主。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人员、中医药人员要逐步达到20%、20%、10%的比例。市编办、发改、卫生、人保、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招聘办法。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对编制数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重点做好院长的定期选聘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市编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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