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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意见的通知


  (五)健全诚信信息保障系统。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进程,严格按照服务流程提供优质服务,要制定具体办法,对能够按时结清诊疗费用的患者,下次就诊时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各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尽快完善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患者信息在各医疗保险、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共享,将恶意逃费患者信息纳入不良记录。对恶意逃费患者,今后在全市任何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将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并告知公安、金融等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问题严重的,由各级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各级政府要建立诚信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出现的问题,完善政策措施。

  (六)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其他家庭特别困难的群众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按照《滨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城乡困难人员住院医疗困难。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改善医院服务质量、增进医患和谐的重要举措,顺民心、合民意。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滨州市推行“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搞好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各级医改办负责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工作的综合调度、协调指导;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研论证以及对实施过程中医疗机构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完善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落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资金的及时拨付、结算,同时做好基金运行状况预测和资金安全工作,规避、防范医院资金风险;财政部门负责医保资金筹集,加强资金运行监管;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协调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等,资助特困群众参保(合),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办法,及时向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核拨相关资金;公安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保卫,依法保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医闹”、恶意逃费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金融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实施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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