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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意见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实施方案。实施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服务措施,规范就诊流程,要通过实施“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正确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患者及时转诊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合理就医模式。

  (二)界定服务对象。以下患者享受“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1)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2)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3)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4)除上述范围外的,濒危、危重及其他病情危急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

  (三)规范服务流程。实施“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保(合)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只需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并将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新农合医疗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院保管,无须交纳住院押金;患者出院结算时向医院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个人所承担的费用;患者结算完成后,医院应及时归还患者的有关证件。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的患者,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镇(办)民政部门认可后,与医院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合同,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天向患者提供其上一天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治疗费用;对费用较大或者预计超过封顶线的患者,要及时提醒、告知用费情况。

  (四)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周转金预拨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提供强有力政策支持。全市各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与医院结算资金额,预拨1个月的额度给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机构作为周转金,用于缓解医院垫付资金压力,实行年终结算。2012年6月,全市各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后5日内,将预拨周转金拨付到位。自2013年起,全市各级财政、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周转资金预拨制度,各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预拨周转金拨付至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费用结算,结算资金在结算完成5日内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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