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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专项集中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文件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专项集中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文件工作文件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的《关于开展专项集中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文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专项集中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文件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六月)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项集中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文件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11〕32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开展专项集中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文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1年2月17日《实施意见》制发前,下列政策文件属于清理范围: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本次清理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清理内容主要涉及:
  (一)不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政策文件;
  (二)不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领域的政策文件;
  (三)不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文件;
  (四)不利于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文件。
  三、任务分工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对于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文件,要按照规定进行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负责。
  (一)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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