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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
(冀财建〔2012〕225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三河市财政局、商务局: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为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政策效应,财政部、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财建〔2012〕295号),要求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抓紧工作部署,加强组织管理,确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快速落实到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2012年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及商务部、财政部网站)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做好受理补贴资金申请的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管理工作,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使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标准、资金申领流程,以及车籍所在市的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其及时申领补贴资金,请于7月12日前将服务窗口地址和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应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二、抓紧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预拨资金

  各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公告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结合上年度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测算2012年补贴资金需求,填写补贴需求申报表(见附件1),于7月12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商务厅。

  三、规范报废更新补贴车辆的回收拆解

  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省(区、市)商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各地商务部门应督促企业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限期上报补贴资金发放的总结清算

  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总结清算限于2013年3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商务厅,并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一致。报送材料包括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总结报告。逾期未上报的市,省财政厅、商务厅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张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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