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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省管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省管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鲁国资党〔2012〕47号)


各省管企业党委:

  现将《关于鼓励省管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

2012年6月27日

  关于鼓励省管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设一支与省管企业科学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促进省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根据省委、省政府《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鲁发〔2010〕11号)和省国资委党委《山东省省管企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鲁国资党〔2011〕14号)、《关于优化省管企业人才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鲁国资党〔201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实际,现就鼓励省管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国资委设立省管企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人才培养引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以及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二、企业采用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其薪酬水平可遵循市场定价机制,由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确定,不受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总额或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调控范围的限制。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年金、股权激励等形式,对高层次人才进行长效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将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优先纳入股权激励范围,激励方式可以采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

  四、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效的考核评价和收入分配制度,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通过专项奖金、绩效工资、特殊津贴等形式给予奖励。

  五、鼓励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畅通高层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对于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享受与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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