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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2012)


  3、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上市前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个人股权以及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难以缴清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给予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

  4、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国有资产须经国资委批准),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改制手续的办理。

  5、对企业改制前存在的未缴纳职工各类保险、欠缴税款、拖欠银行贷款、未做环评和非银行借贷融资等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6、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重新评估增值的净资产和按上市规范合理调整的利润所发生的所得税补缴的税额,地方净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国家部分根据地方财力情况,以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适当支持。对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后备企业,2年内同比增长外的新增所得税额,按地方净留成部分给予支持。

  7、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有划拨用地的,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坚持有利于企业改制上市的原则,给予大力支持,对招商引资企业,要比照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8、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属地内投资新建项目和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及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并比照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9、建立后备上市企业工商管理台帐,在公司注册、名称核准、股权变更、外资确定、年度检验等环节上,主动配合,及时办理。对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合理调整引起的原始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及时完善更换存档。

  10、简化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和事项,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核查预审意见,并积极与上级环保部门沟通,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四、建立激励机制

  (一)对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引入产业引导基金、股份转让系统和成功上市等重大资本运作方式获得的融资,政府应给予一次性奖励。

  非IPO方式直接融资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IPO方式融资额的80%以上在我市继续发展的,融资额过3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过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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