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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函〔2012〕4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要求,国家局下发通知部署开展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的专项调查。为认真做好此次调查,全面掌握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状况,请各市局按照《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调查表》(详见附表)要求,组织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认真填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对全省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单体药店、零售连锁门店、批发企业下设零售药店、零售连锁总部)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普查。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在药品零售企业工作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按1个处方药店进行“经营许可证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统计。
  二、统计上报方式
  各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的统计、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各市统计数据审核合格后,由各市局统计人员通过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系统“执业药师配备现状调查”模块,对“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调查表”在线向省局报送。
  三、工作要求
  各市局要于8月5日前完成辖区内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市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和上报,督促辖区零售企业及时填报相关数据,并认真进行审核,确保数据上报及时、准确。
  四、几点说明
  (一)数据报告期。本次统计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即调查表填写截止2012年6月30日药品零售企业在岗的从业人员情况。
  (二)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范围。零售企业从业人员是指药品零售企业正常营业时在岗的人员,挂名人员不列入此次统计范围。
  (三)执业药师的统计范围。凡是在企业正常工作的执业药师,不论是否在本企业进行执业药师注册,均列入本次统计范围。
  (四)零售连锁委托配送。由批发企业进行委托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隶属于批发企业的仓库验收、养护人员和储运配送人员不列入此次统计范围。
  (五)跨市设立门店报送问题。跨市设立的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谁发证、谁统计”的原则,由门店所在地市局负责将门店从业人员信息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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