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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穗律协通[2012]42号)


各律师事务所:

  为防范和降低我市律师执业风险,保障我市律师顺利开展业务,我会于2012年5月28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署了《2012年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和《2012年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充分发挥我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切实保障我市律师享有的保险权益,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2012年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

  (一)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1、赔偿限额:保单年累计赔偿限额:3亿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

  2、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8%,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保险期限和追溯期

  1、保险期限:自2012年5月29日零时起,至2013年5月28日24时止;

  2、追溯期:自保险期限起始日前溯5年;

  3、追溯期定义:指经双方约定的保单起保前的一段时间,只要在该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并在保单有效期内首次提出索赔,保险人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三)索赔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索赔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协提出书面申报,市律协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送达至保险公司。未按该约定报送保险公司的案件,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仅负责赔偿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百分之八十。

  二、关于《2012年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保险期限和索赔限额

  1、保险期限:12个月,自2012年5月29日零时起,至2013年5月28日24时止;

  2、赔偿限额:30万元/人/年。

  (二)索赔流程及注意事项

  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的期限及逾期后果:除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通知的以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否则,将承担因通知迟延给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详见该合同第八条、特别约定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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