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须具备开发应用海水淡化水的条件,或在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原材料生产、工程设计建设和应用等方面已有一定基础。 |
苦咸水淡化利用 | 苦咸水、微咸水淡化利用示范项目 | |
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 | 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机械、电子等高用水行业具有示范意义的节水改造项目(节水工艺技术改造、冷凝水回用、循环水利用、废污水处理回用等)。 | 年节水量超过150万吨,注重工艺系统节水改造和废水处理回用,不安排单纯污水治理项目。 |
矿井水利用 | 矿井水利用示范项目 | 管网建设应在合理范围内,年节水量超过150万吨。 |
循环经济 | 循环经济示范试点 | 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模式案例单位、国家循环经济先进单位、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的循环经济项目。 | 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先进单位、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和模式案例单位限报1个项目,每个省限报3个省级试点单位内的项目。 |
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 关键补链项目,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等重大项目。 | 限于列入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被列为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的园区优先,每个省总数不超过2个,不含已列入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的园区。 |
再制造产业化示范 | 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工程轮胎翻新,再制造专业服务和装备生产等再制造项目,再制造示范基地内的再制造项目。 | 限于第二批再制造试点单位和验收通过的第一批再制造试点,工信部确定的机床再制造试点,再制造示范基地限报2个项目。 |
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 | 重大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改造、示范和设备生产项目。 | 技术工艺示范推广限于《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范围,循环经济特征明显。 |
“城市矿产”项目 | 技术水平先进,具有一定示范意义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重点项目。 | 限于第二批、第三批(近期下发)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之外的项目,每个省限报2个。第一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可单报2个项目。 |
农业循环经济 | 循环产业链条长、循环经济特色明显的资源化项目。 | 不含秸秆、三剩物单纯制板、发电,农业废弃物单纯制备沼气或有机肥项目。每省限报6个项目。放宽到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
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 | 利用生产过程(水泥、电力、钢铁)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项目。 | 不含单纯利用生产过程余热干化城市污水厂污泥、脱硫石膏等项目。 |
废电池以及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城市公园、景观带、绿化带的自然落叶、修剪枝材、杂草等资源化利用项目。 | 每个省每类限报1个,放宽到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
循环型服务业示范 | 宾馆餐饮、旅游、批发零售、物流的循环化改造项目。 | 每个省限报2个项目,放宽到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
综合利用 |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 | 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利用(煤层气除外),粉煤灰、煤矸石(发电除外)、工业副产石膏大掺量、高附加值利用,冶炼和化工废渣提取有价元素,建筑废物再生利用等综合利用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工艺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好。 |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具体承担的项目,年利废能力不低于10万吨或废旧资源再生利用量不低于1万吨。 |
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 | 利用水平先进的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等节材代木项目。 | 高中密度纤维板类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单线8万立方米/年,木塑产品类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1万吨/年。 |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 | 新型利废墙体材料示范项目。 | 产品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砖类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1亿块标砖/年,砌块类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立方米/年,板材类项目不低于300万平方米/年。 |
废旧资源综合利用 | 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示范项目。 | 不含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试点项目。 |
污染防治 |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 | 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内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 | 仅限方案内项目。优先安排重点区域的项目。其中,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参照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要求。 |
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 | 污染隐患严重且责任主体灭失的重金属废渣治理、受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工程项目,重点支持主要污染物类型为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金属的治理项目。铬渣治理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 每省5个以内,其中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限报1个。项目应列入省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具体要求参照我委门户网站发改办环资[2012]297号文。 |
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 以农业(禽畜清洁养殖、农药化肥减施等)、服务业(餐饮、酒店、商场等),能源(电力、煤炭、石油石化等),要求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规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且附具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意见。 | 每省10个以内,其中,国家千亿斤粮食保障规划涉及的粮食主产区至少1个农业清洁生产项目,鼓励在三产发达的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重点旅游城市申报服务业清洁生产项目。要求规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且附具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审核报告的意见的综合治理项目。 |
非电行业烟气脱硝示范项目 | 钢铁、水泥等氮氧化物排放量大的非电行业烟气脱硝装置应用示范项目 | 申报项目应减排效果显著,所采用的脱硝装置或工艺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经济适用性,在行业内具有较好推广前景。 |
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 细微粉尘控制、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及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等环保技术装备(含核心零部件)、PM2.5等污染物监测设备产业化生产项目和机动车尾气高效催化还原、除尘纤维及滤料、高效膜材料等环保材料及药剂产业化生产项目。 | 每省5个以内。产业化示范项目生产的技术装备、材料及药剂在国内应属空白或初期亟待完善,对提高我国相关领域污染防治水平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环保产业发展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