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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要加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报告肺结核患者疫情,并及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市县要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省结核病医院为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全省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要加强专业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优先发展东西南北中区域重点防治机构,使其承担部分省级职责。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网络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范围,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在保证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防治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并合理使用的基础上,各级财政也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各市县财政要逐步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以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技术培训、现场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有效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逐步使省、市、县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痰培养、菌种鉴定和药敏试验能力。加大对省结核病医院和市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防治资源,加强对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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